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問題 撤訴後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嗎?

發布時間:2024-05-09 閱讀:1204

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問題 撤訴後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嗎?

本文擬從法律研究和案例研究兩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閱讀順序為:結論、法律研究、案例研究。

結論:

一、一審撤銷起訴書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二)原審原告撤回訴訟的,不能再起訴;

(三)原審原告在再審程式中撤回訴訟的,不能再起訴;

4.原判在再審中被撤銷並發回重審後,原審原審原告撤回訴訟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5.原告撤回訴訟或者被撤訴處理,沒有新情形、新理由,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法律研究: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作為撤回處理後,原告再次提出同一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作為撤回訴訟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形或者新的理由,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六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准予撤銷訴訟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第一審判決。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訴訟,後屢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零八條 第一審原告在再審程式中申請撤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裁定准予撤訴的,原判決也應當撤銷。

第一審原告在再審程式中撤回訴訟,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個案研究:

參考案例:(2018)Zui Gao Fa Min Zai第440號。

案例觀點:原判在再審中被撤銷並發回重審後,原審原告在一審中撤回訴訟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原案: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對原告在一審、二審、再審三個訴訟程式中撤訴作出了相應規定。 其中,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作為撤回處理,原告再次提起同一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訴訟,再多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第一審原告在再審程式中撤回訴訟,再多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據此,《民事訴訟法解釋》對原告在第一審程式中撤訴的處理和在第二審、再審程式中撤訴的處理作了不同的規定。 本案中,吳龍斌在原一審判決重審、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期間撤回訴訟,後提起本案訴訟。 審查本案訴訟是否應當受理,關鍵在於應當適用第一審程式的法律規定還是再審程式。 對此,有必要準確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中“再審程式”的含義。

為了準確理解法律規範的意圖,維護法律制度的規範統一性,應從制度解釋的角度出發,基於法律制度中法律規定之間的關係,探討法律規範的意義和法律術語的內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包括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特別程式、監督程式和公示催促程式。

就審判監督程式而言,可以分為再審審查和再審審判兩個不同的階段。 再審複核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再審複核程式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再審理由,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再審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再審程式審理已裁定再審的案件,判斷生效判決是否確有錯誤,依法作出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作出並依法送達生效後,再審程式結束。 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進行再審,是在案件全部生效判決被撤銷,當事人的訴訟糾紛回到原一審判決前的情況,即由一審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再審。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對1999年吳龍斌前案的再審複審和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審後,作出(2008年)甘民載中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再審。 此時,應視為案件的再審程式已經結束,應當重新開始一審程式的審理。

2017年8月2日,本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再審判決書》。

1.關於被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再審二審判決生效判決書[(2016)祖高發民大118號]的答覆,其中明確:“當事人對案件發回重審的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雖然本批復涉及的具體問題與本案不同,但基本前提是,再審後發回重審不再是再審程式的延續,發回重審不再是再審案件,作出的判決不是再審判決。 因此,再審後重新立案的(2009)豫民一中字第00002號案,應當認定為新的一審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的有關規定確定; 吳龍斌在再審期間撤訴後再提起訴訟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

同時,鑑於發回重審的案件與新一審案件存在差異,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加重訴訟負擔,防止司法資源浪費,《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再審命令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嚴格依法發回重審》中的發回重審對當事人發回重審後的訴訟權利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但這並不影響本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關於再審程式的規定,裁定駁回吳龍斌的訴訟,適用法律錯誤。 至於吳龍斌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援,案件事實是否涉及騙貸罪,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可以依法認定,並在實體審理過程中予以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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