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資助激勵辦法(試行)》在此發布

發布時間:2024-05-09 閱讀:6036

2022年11月24日,鄂爾多斯市人民關於印發《鄂爾多斯智財權資助和激勵措施(試行)》的通知發布。

鄂爾多斯智財權資助和激勵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引領帶動發展戰略和智財權強市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全市智財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按照《智財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規定, 《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智財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年第2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關於進一步實施商標和品牌戰略的意見》(內政發2017年第42號)、《鄂爾多斯市人民關於大力推進商標和品牌戰略實施的意見》(峨孚發2020年第62號), 《“十四五”規劃》

第二條 設立鄂爾多斯市智財權促進專項基金(以下簡稱促進專項基金)。 促進專項資金每年由市級預算安排並足額撥付,主要用於落實“十四五”規劃關於加快建設智財權強市、大力支援和培育全市重點工業區自主智財權的任務; 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個人開展智財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資助範圍及物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財權資助獎勵範圍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區域公共品牌、植物新品種等需要資助和獎勵的專案。

第四條 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其他單位,以及專利申請位址在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以第乙個專利權人為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資助專案屬於後補助性質,所有專案均指上一年度完成的專案,已獲得市級有關部門同類資助獎勵的,不再予以資助。

第三章 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智財權創造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1)商標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1.對新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保護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自治區人民不予市人民獎勵)。

3.對新註冊的地理標誌認證商標和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4.對受地理標誌保護的新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5.對通過馬德里體系提交並新註冊的商標國際申請,每個國家(地區)給予10,000元的補貼,最多5個國家(地區)。 如在單個國家(地區)新註冊,每件給予10000元補貼。

2)專利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1.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獎勵5000元; 對授權的國際發明專利,每件給予20000元獎勵。

2.對新認定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有效發明專利、新認定為境外同家族專利權的有效發明專利、維護10年以上的有效發明專利、獲得較高質押融資額的有效發明專利,給予一次性補貼2萬元。

3.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獲得中國設計金獎、設計銀獎和優秀設計獎的專利權人,將分別獲得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同一專利是按照“高不重複”的原則授予的。

3)著作權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獲得“中國著作權金獎”(含作品獎、應用獎、保護獎、管理獎)的個人或單位,一次性獎勵50萬元。

4)區域公有品牌資助獎勵的內容標準。

對以地方主導特色產業為重點,打造區域農畜產品公共品牌,完成品牌策劃、商標註冊、產品授權、建立經營管理機制,開展品牌推廣和營銷活動,取得一定效果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和50萬元。

5)植物新品種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對新獲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並具有自主智財權的品種權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七條 智財權使用補貼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1)對被認定為國家智財權示範企業和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自治區智財權優勢企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同一企業獲得多級或多級認可的,將按照“高、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獎勵。

2)對通過《企業智財權管理標準》、《高等院校智財權管理標準》和《科研機構智財權管理標準》國家標準新認證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獨立執行標準、事後資助”的原則,給予認證機構收取的“初始認證”第乙個認證週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一次性最高20萬元,以認證機構出具的費用單為準。

(三)智財權質押融資,用於本市企業生產經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實際貸款基準利率50%的標準補貼利息貼息,每筆貸款最高貼息50萬元;對企業智財權質押貸款過程中發生的擔保費、保險費、鑑定費等給予50%的補貼,最高貸款費用為10萬元。 上述貸款利息折扣和費用補貼,同一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4)支援工業或企業專利導航發展,每年不超過4個專案,專案實施期屆滿,參照實際支出成本,工業導航專案單項補貼不超過60萬元,企業導航專案單項補貼不超過20萬元。

5)深化產學研協同創新,支援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設立全市一流專利培育中心,對納入一流價值專利培育計畫並通過績效考核驗收的專案給予最高100萬元。

6)鼓勵建立國家版權示範城市、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對國家版權局認定的示範區、示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被認定為各類國家版權試點專案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同一園區、單位、專案屢次獲得多級或多級認證的,將按照“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獎勵。

第八條 其他獎勵:

1)對被認定為國家智財權強縣建設示範縣(區)和試點縣(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確定為自治區智財權強項試點縣(區)和傳統知識智財權保護試點縣(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支援中小學智財權教育示範基地建設。對被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中小學智財權教育示範試點學校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

3)對新註冊或引進的智財權(專利)**評價、技術交易等服務機構,設立經營一年並開展具體相關業務的,根據數量和質量進行年度服務績效評價,一次性最高30萬元的啟動資金。對明年授權發明專利30項以上的專利機構,每件給予獎勵2000元。

4)對主管部門認可設立的著作權登記工作站給予獎勵10000元,著作權登記作品數量達到每年100件。每增加100件,將額外獎勵10,000元,最高獎勵50,000元。

5)對協助雙方專利需求達成交易、簽訂三方合同、成功轉化的專利服務機構,按照交易雙方合同技術交易金額的5%,給予同一單位最高50萬元補貼。

6)鼓勵智財權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智財權託管服務,對全市託管企業20家以上並通過績效考核驗收的智財權服務機構給予最高20萬元。

(七)開展智財權保護協助工作,支援智財權權利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勝訴的智財權訴訟事項給予協助,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同年度每事項累計補貼金額最高可達5萬元。

8)對國家智財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自治區智財權局認定的維權援助中心(站),對連續兩年通過評審者,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對國家智財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九)支援建立國家智財權保護標準化市場,對被認定為國家智財權保護標準化培育市場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補貼。

(十)推進智財權人才培養。對在本市依法註冊的智財權服務機構、企業,新培養或引進具有專利職業資格或中高階智財權職稱,在崗連續任職一年以上的,按專利教師2萬元標準給予補貼, 中級職稱10000元,機構高階職稱20000元。同乙個人的相同頭銜只資助一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給予資助:

1)智財權無效;

2)存在權屬糾紛的智財權;

(三)申請專利時第一申請人不在本市;

(四)已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請人;

5)其他依法依規不能給予資助獎勵的情形。

第四章 申報和審查

第十條 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每年制定並公布本政策實施申請指南,每年集中申報補貼獎勵專案,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指南和申請通知的要求及時申報, 並且在截止日期之後將不被接受。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材料報船旗區級智財權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專案,申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修改更正重新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申報資助和獎勵資金; 對符合要求的申報事項,審核通過後,集中統一向市智財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市智財權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形式審查,根據資助獎勵申請的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集中審查,報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十三條 評審合格的資助獎勵名單應當在市智財權行政部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對資助、獎勵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智財權行政部門書面提出異議材料,逾期逾期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市智財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後,應當及時審查核實。 公示期屆滿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市財政部門申請發放補貼獎勵資金。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應當根據本市智財權事業發展情況,提出智財權推廣專項資金使用年度方案,報市財政局備案,並制定專項資金績效指標; 實施績效監控,並進行績效評估。市財政局負責審批年度預算和智財權推廣專項資金發放,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嚴格審查、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支援”的原則,落實專項資金。 當年資金盈餘的,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智財權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應當加強對專案申請的審查。 對弄虛套利補貼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度補貼獎勵,追回已資助或獎勵的資金; 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財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職責,對經費和資金的運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發現問題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鄂爾多斯市專利費補貼辦法和鄂爾多斯市專利成果轉化激勵措施的通知》(鄂爾多斯發2009年第45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頒布的智財權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鄂爾多斯智財權資助及激勵措施(試行)》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財權強市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全市智財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智財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 《關於印發國家智財權保護與運用“十四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年第20號)、《鄂爾多斯市智財權保護與利用“十四五”規劃》(鄂爾多斯發2022年第28號)等檔案,結合鄂爾多斯市實際, 《鄂爾多斯智財權資助獎勵辦法》已經制定,為方便廣大企業、事業單位、智財權服務機構、智財權服務機構

一、《辦法》的編制背景

近年來,全市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智財權工作的決策部署,大力實施智財權戰略,全面推進智財權強市建設。 為充分發揮金融資金的支撐、引導和激勵作用,進一步激發廣大市場主體的創新創造,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智財權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新形勢牽頭起草了《辦法》, 科技創新、智財權開發與保護需要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工作,充分吸收相關智財權政策。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辦法》起草後,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市級部門9個部門和4所高校,並按要求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15條,通過9條,未採納6條。 2022年6月7日,市人民辦公室對《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經按照意見修改完善後,提請市人民**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1日經市人民辦公室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正式印發。

三是《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1條至第5條)闡述了設立資助獎勵的意義和依據、資助**和目的,明確了資助獎勵的範圍和適用物件。 資助獎勵範圍包括需要資助獎勵的創設、申報等專案,適用於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以及專利申請位址在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權人。

第二部分(第6條至第9條)闡明了資助獎勵的內容和標準。

1)共獲得11項智財權創造資助獎。1. 與商標相關的資助獎勵有5個。 獲得“中國商標金獎”者,獎勵100萬元; 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獎勵100萬元; 地理標誌認證商標或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的,獎勵50萬元; 對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一次性獎勵50萬元。 通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並註冊的,每個國家每件10,000元的補貼,最多5個國家(地區)。 如果在單個國家註冊,每件10000元補貼。 2. 與專利相關的資助獎勵有3個。 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補貼5000元; 獲得國際發明專利,每件補貼20000元; 對新認定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新認定為境外同家族擁有專利權、維持10年以上、獲得較高質押融資額的有效發明專利,給予一次性補貼2萬元;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者,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獲得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者,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3. 1項涉及版權的補貼。 凡獲得“中國著作權金獎”者,將獲得50萬元獎勵。 四是1個涉及區域性公共品牌的補貼獎勵。 對建立區域農畜產品公共品牌並取得一定效果的旗區、鄉鎮,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5、涉及植物新品種的補貼獎勵1項。 獲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者,獎勵5萬元。

2)共獲得6項智財權運用獎。1、被認定為國家智財權示範企業和優勢企業者,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對被認定為自治區智財權優勢企業的,給予獎勵20萬元。 2、通過智財權管理規範的,最高獎勵20萬元。 3、智財權質押融資,用於本市企業生產經營,償還貸款本息的,給予企業智財權質押貸款過程中發生的擔保費50%的補貼,最高10萬元。 四是開展行業或企業專利導航的,補貼分別不超過60萬元和20萬元。 五是市聯合設立一級專利培育中心,並通過驗收的,最高補貼額為100萬元。 6、對國家版權局認定的示範區和示範單位給予獎勵50萬元; 被認定為對各項國家版權試點專案給予30萬元獎勵。

3)其他資助獎勵共10項。1、被認定為國家智財權強縣建設示範縣(區)和試點縣(區)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被認定為自治區智財權強項試點縣(區)和傳統知識智財權保護試點縣(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2.被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中小學智財權教育示範試點學校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3.對本市新註冊或引進的智財權服務機構,按年度服務數量和質量進行績效考核,最高補貼30萬元。 對明年授權發明專利30項以上的專利機構,每件給予獎勵2000元。 4、主管部門認可設立的著作權登記工作站,每年著作權登記作品達到100件的,給予獎勵10000元。 每增加100件,將額外獎勵10000元,最高獎勵50000元。 5、專利服務機構為專利需求雙方交易提供便利並成功轉化的,最高補貼額為50萬元。 6、開展中小微企業智財權託管服務,通過驗收的,最高補貼20萬元。 7、開展智財權保護援助,同年累計每項最高5萬元。 8、國家智財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獎勵10萬元; 對自治區智財權局認定的維權援助中心(站)給予獎勵3萬元; 國家智財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獎勵10萬元。 9、被認定為國家智財權保護標準化培育市場,最高補貼10萬元。 10.新培養、引進具有專利工程師或中高階智財權職稱職業資格的,按本院單位專利碩士2萬元、中級職稱1萬元、高階職稱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三部分(第十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資助獎勵的申請和審查、資金分配的流程以及監督管理部門。 申報人應當按照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及時申報,旗區級和市級智財權行政部門依次審核材料,審核合格的申請人由市智財權行政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補貼獎勵分配基金。

補貼獎勵資金納入下一年度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局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管理。 對我市獲得資助獎勵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獲得資助、獎勵資金的單位,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部分(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鄂爾多斯市人民關於《鄂爾多斯專利費補貼辦法》(峨福發2009年第45號)和鄂爾多斯市人民頒布的《鄂爾多斯專利成果轉化激勵辦法》的通知檔案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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