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在不簽訂僱傭合同的情況下證明僱傭關係有多重要?

發布時間:2024-05-02 閱讀: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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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加班工資

[文書內容]。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公司,戶籍為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總經理。

委託訴訟**人:劉xx,xx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某,女,1989年出生,漢族,現北京市。

上訴人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某發生勞動爭議,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4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22年11月2日立案後,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此案。 此案現已結案。

XX公司上訴請求:改變我公司與高某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判決,我公司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事實與理由:1我們公司與高某並無勞動關係,大興區店鋪是我與客戶合作經營的店鋪,高某的工資支付和社保費由XX貿易公司負責,因此高某和XX貿易公司應對接相關事宜。 高某的工資是按月足額支付的,沒有加班費。 涉案店家受疫情影響,長期處於嚴重虧損狀態,只好關門。

高某辯稱,他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XX的上訴請求。

XX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下達禁令

1.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高某與我公司無勞動關係;

2.我司無需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3,73161元;

3.我司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的休息日無需支付高額×5329的加班工資55元;

4.我司不需要支付64447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1年10月28日,高某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興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

1.確認雙方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2.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雙工資差額29601元,不簽訂勞動合同;

3.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支付工資5677元;

4.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1250元;

5.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5992元;

6.支付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加班工資6426元。

大興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興老任中字[2022]0154號裁決,裁定:

1.確認高某與XX公司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2.XX公司向高某支付了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的工資3842元;

3.XX公司支付了23,73161元;

4.xx公司於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在休息日支付了5329加班工資55元;

5.XX公司支付644475元。

6.駁回高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XX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沒有爭議,法院予以確認。

高某稱,其於2021年3月15日加入XX公司,工作地點為XX國際大興店,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雙方勞動關係於2021年9月25日終止,每月休假2天,每天工作7小時。 XX公司聲稱不知道高某的入職時間,承認高某在XX國際大興店工作,並聲稱高某與其公司沒有僱傭關係。

為支援其主張,高某提交了以下證據:

1.合資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證明其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係,XX貿易公司代表XX貿易公司支付保險費和工資。 XX公司承認證據的真實性,但不承認與高某存在僱傭關係。 合資合作協議的甲方為XX公司,乙方為XX貿易公司,雙方約定:乙方提供位於北京市大興區XX花園4號樓底層的商鋪,可用面積792平方公尺,供甲方和乙方合作經營; 甲方的職責包括專業門店服務人員的配置,甲方對門店擁有絕對管理權,有權制定合作門店的發展規劃、運營模式和人員安排並作出單方面調整; 合作期限為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補充協議規定,每月1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員工工資,乙方代為支付; 員工福利和社保按照北京市當地政策支付,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繳納費用,乙方代付乙方。

2.社會保險繳費資訊,證明其社會保險由XX貿易公司繳納。 XX公司不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據的目的。

3.2021年2月5日,XX貿易公司的描述和賬戶名稱為Ji XX的借記卡賬戶歷史列表證明XX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資。 XX公司不承認2021年8月和9月季某某賬戶向高某某賬戶轉賬一事,承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稱其不知道季某某支付給高某某的錢款的性質是否為工資。

4.電子憑證和趙某轉賬收據證明高某是XX公司員工。 XX表示不知道這一點。

5.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工資表,證明高 x 工資的構成和金額。 XX公司對工資表沒有異議,並聲稱工資已全額支付。 雙方同意,工資表中的“雙薪加班津貼”一欄不包括休息日的加班費,每月高×2天的休息時間很高。

6.通知,證明高某是XX公司的員工。 XX公司對這一證據沒有異議。 通知稱:“致:北京市大興區XX花園4號樓高X店,北京XX國際,北京大興店因持續虧損決定於2021年9月25日關閉該店。 如果您無法通過談判就解雇達成協議,您現在將收到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 特此通知! xx公司。 9月 25, 2021. 通知上蓋有“XX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

7.交接證明證明xx國際大興店所有貨物庫存和物資設施均已正確交接。 XX公司對這一證據沒有異議。 交接證書日期為2021年9月25日,公司交接日期為程X,店面交接為佟X、高X、李X、張X。

為查明案情,法院聯絡了XX商公司的人員,並按照聯合經營合作協議中約定的XX商公司人員做了聯絡記錄。 XX貿易公司稱,其公司與高某不存在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公司僅按照合資合作協議的規定代交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方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另一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 當事人在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1、高某在XX國際大興店工作,高某提交的工資轉賬記錄、XX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等證據能與合資合作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相互印證,可以證明XX貿易公司代XX公司支付保險費和工資, 與高某XX公司對此不予承認,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法院不予支援其確認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與高某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

2、XX公司未與高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高某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工資的兩倍,無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不支援XX公司的主張,即在上述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XX公司無需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

3、高某工作期間休息日有加班的,XX公司應當在高X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法院不予支援XX公司關於自3月15日起無需支付高某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 2021 年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4、XX公司提出終止與高某的勞動關係,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關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法院不予支援XX公司關於無須支付終止勞動關係遣散費的訴訟請求。

5、關於大興仲裁委員會京興老任中字2022號0154的第二項裁決,即XX公司向高某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工資3842元,XX公司與高某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因此,原訟法庭於2022年7月裁定:

1、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XX公司與高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XX公司應支付高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工資3842元;

3、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XX公司應支付23,731。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為23,73161元;

4、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XX公司應當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25日的休息日支付3573加班工資13元;

5、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XX公司應支付6075遣散費終止勞動關係83元;

6、駁回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償付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

[學習筆記]。

1.案例梳理

1. 事實。 高某於2021年3月15日加入XX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他每月休息2天,每天工作7小時,2021年9月25日,XX公司提出解除與高某的勞動關係。

2.高吸引力。

1)確認勞動關係。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工資差額的兩倍。

3)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4)休息日的加班費。

5)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的工資。

二、案件焦點

1. 雙方之間是否有勞動關係?

我們來看看高某提交的證據:

1)聯合經營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證明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係,XX商公司代XX支付保險費和工資。

2)社會保險繳費資訊。

3)借記卡賬戶歷史的詳細列表(證明工資轉賬記錄)。

4)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的工資表。

5)XX公司提交了與高某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6)商店交接證明。

高某提交的證據基本可以有效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並且能夠相互印證,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2. 高某的其他訴求能否得到支援?

1)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差額翻倍。

上文已經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必須按照規定自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簽訂,因此高某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援。

2)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XX公司提出終止與高某的勞動關係,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關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因此,法院支援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3)休息日的加班費。

雙方當事人一致認為,工資表中的“雙薪加班費”一欄未包含休息日的加班費,且高某確實在休息日加班,因此法院支援高某的訴訟請求。

4)拖欠工資。

雙方均未對勞動仲裁的判決提出異議,因此法院維持了訴訟請求。

三、學習要點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關係到以下員工的合法權益:

1.工資。 如果僱傭合同中沒有發薪日,工人將很難收回所欠的工資。

2.工作時間。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規定工作時間,那麼員工很有可能證明加班的事實。

3、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如果沒有僱傭合同,員工在被解雇時很難要求遣散費或賠償。

4.社會保險。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很難申請社會保險費。

以上只是一部分,歡迎在討論區新增,所以簽訂勞動合同非常重要,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證明勞動關係非常重要。

內容**:中國判決網

案號:(2022)京02民中第12834號

封面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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