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宇公司借用雙翔公司“搭便車”的方式在市場上的影響力,消除了與雙翔公司在競爭力上的劣勢。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身商品的質量,增加自己的影響力和美譽度,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 騰宇公司的混亂擾亂了市場競爭的秩序,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編號:(2022) 蘇02民中第4616號
案情簡介:
上訴人無錫騰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無錫雙向橡塑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向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服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2021)蘇0214民初63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爭議和法院的觀點:
1.騰宇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其他足以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主要涉及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1.騰宇公司將光恆公司雙翔公司生產的六輥薄膜壓延生產線裝置的銘牌更換為騰宇公司的銘牌;
2.騰宇公司在其**上通過文字進行虛假宣傳,文字內容與雙翔公司獲得的榮譽基本一致,同時大量使用雙翔公司的產品和營業場所作為騰宇公司的產品和營業場所進行宣傳;
3.崔家興在自己的個人抖音賬號上曬出了雙翔公司廠區和裝置的拍攝**。 上述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騰宇的不正當競爭與雙翔的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騰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與雙翔公司的虧損存在因果關係。
騰宇的侵權行為會損害公眾的判斷力,造成客戶的誤解和混淆,客觀上影響雙翔公司的產品銷售和市場競爭力,擠占雙翔公司的產品市場。
在一審查明的事實中,審計部門通過對雙向公司經營情況的審計,披露了雙向公司近年來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的變化情況,除市場競爭、內部管理等因素外,不排除與騰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有關。 導致雙翔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出現一段時間的下滑。
3.一審判決是關於騰宇公司的賠償金額是否適當。
一審法院採用法定賠償法確定賠償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難以確定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況判決給予權利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
一審法院考慮了以下因素:
1.騰宇公司的**成立於2020年9月,雖然騰宇公司聲稱其**內容僅在2021年2月23日**改版後被用於侵權**,但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在改版前**上不存在侵權文字和**;
2.涉案裝置是雙翔公司**於2015年7月3日交給廣恆公司,騰宇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裝置的銘牌在2021年之後更換;
3.雙象營業收入自2018年以來大幅下滑;
4.雙翔公司、騰宇公司生產的生產線,單件價格較高; 5.騰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銷售人員曾經在雙翔公司工作,明知涉案侵權文字、**及裝置涉及雙向公司,主觀過錯比較大,他們仍然進行混淆。
因此,一審法院依法支援了雙翔公司要求騰宇公司賠償180萬元的請求。
雙翔公司有權要求騰宇公司賠償制止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合理費用,騰宇公司還應賠償雙翔公司公證費6320元和律師費10萬元。
賠償金額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