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明知的判斷

發布時間:2024-03-12 閱讀:6607

毒品案件中被告人的判斷是主觀的和明知的。

編者按:為有效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宣傳,著力踐行公開促正義理念和“誰執法誰就普及法律”的要求,及時展示二巡迴法庭審判工作的動態,第二巡迴微信***增設“每週一案”欄目。 自2020年6月起,每週發布法院結案典型案件摘要,梳理裁判要點,介紹案件基本事實,既為巡迴區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導,也為法律從業者和公眾提供實務參考。

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明知的判斷

——(2019)最高刑沈第125號金雄販毒案

在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是否知悉涉案毒品,不應僅憑被告人的供述,而應以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過程和方法、緝獲毒品的情形,特別是毒品交易和運輸方式等證據為依據。 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年齡、經驗、智力等情況。

2001年8月19日,被告人金雄從他人口得知金某要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即與金某聯絡,兩次向前任李某索取樣品(下落不明)。 繼金雄之後,每公斤1個$20,000 ** 從李購買了 680 克甲基苯丙胺。 同月27日上午,金雄按照與金的約定,將上述甲基苯丙胺放入蒲某手提包中,與蒲某一起前往吉林省延吉市某信用合作社一樓,與金某進行毒品交易時被當場抓獲。 到案後,金雄在偵查階段供認販毒,後來供認自己不知道手提包裡裝的是毒品,只以為是性興奮劑。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金雄犯有販毒罪,有物證當場查獲**680克; 有鑑定意見,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公安局認證機檢驗第2001-36號鑑定; 這得到了趙某某、樸某某等證人證言的印證,與金雄在偵查機關供認的販毒事實相符。 根據金雄的供述等案件證據,綜合分析本案毒品交易方式和情況,可以認定金雄明知所售物品為毒品,有販毒意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金雄反悔,否認自己知道自己交易的商品是毒品,但根據他的行為、年齡、智力、閱歷等情況,可以確定他知道自己交易的商品是毒品。

1.根據金雄在偵查所的供述,他曾經為李某賣過藥,並把樣品留在家中。

2.雖然金雄收回供詞,說他不知道這些貨物是毒品,但他說他知道它們是違禁品。

3.結合金雄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分析,金雄成年後在朝鮮做生意時間長,成交額為每公斤1價值 20,000 美元的物品僅被理解為性興奮劑,這是違反直覺的。

4.交易過程是高度隱蔽的。 正式交易前,金雄提交了兩次樣品; 金雄擔心貨物被搶,於是讓樸某某陪同交易,不讓樸某某多打聽,謊稱貨物是稀有金屬。

5.Kim Woong的工資過高。 金雄寄送兩個樣品的介紹費達1000美元,遠高於正常交易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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