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控制或剝奪家庭成員財產”首次被列入暴力範圍

發布時間:2024-03-07 閱讀:3575

2020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反家庭暴力條例》。 《條例》共40條,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結合各省區地方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經驗,在理論上、實踐上、制度上都有創新。 下面就以下參與起草制定條例的自治區婦聯同志,為大家解讀條例的五大亮點。

“過度控制或剝奪家庭成員財產”首次被列入暴力範圍

內蒙古自治區《反家庭暴力條例》第三條首次將“過度控制或者剝奪家庭成員財產”納入暴力範圍,這意味著經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行為之一。 是指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過嚴格控制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故意不滿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理開支,從而影響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使經濟上不獨立的受害者失去擺脫暴力的經濟能力, 從而達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

“分手暴力”首次被列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有監護關係、撫養關係、寄養關係、同居關係或者有配偶關係、同居關係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的預防、制止和處理,應當參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 在反家暴實踐領域,我們發現,“分手暴力”現象在夫妻分居、離婚或戀人分手的情況下相當普遍,正常情況下,一方提出分手後,強勢一方會繼續以毆打的方式強迫當事人再婚或報復當事人的離開, 威脅或恐嚇,因此法規將情感依附的物件納入法律保護,在越來越廣的意義上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反家庭暴力工作首次被各有關單位納入考核範圍。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首次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納入評估範圍,並將有關資訊和統計資料報告給人民**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 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各成員單位進行督促、指導、監督,有利於調動各部門反家庭暴力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首次規定,法院、檢察院可以對基層反家庭暴力工作提出“兩條建議”。

《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實際情況,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和檢察建議,並採取適當措施對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兩條建議”是法院指導基層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方法,有利於法院延伸審判職能,有利於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

首次規定了法院對人身保護令案件的後續訪問制度。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跟蹤訪問,各級法院負責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後續工作,公安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這一規定防止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下達後無視的現象,法院的回訪和公安協助實現了兩者職能的融合,形成了反家暴工作的“閉環”。

*:北疆女聲。

編輯:東旭.

一審:胡靖宇。

評論:張瑞欣。